法律主观:
《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 抵扣 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固定资产清理应缴税费-应交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法律客观:
《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期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并可以开具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