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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货期延误怎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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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货期延误的罚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延迟交货,属于违约行为,交货人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因延迟交货导致购买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买人还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交货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延期交货方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出卖人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

1、已经超出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未交付标的物的;

2、是出卖人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实现地向买受人交付。

出卖人逾期交货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在出卖人已经为实现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包括:

(1)双方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货约定的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耳约定损失数额或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损失;

(2)如既未约定违约责任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办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接触合同。

2、在出卖人逾期交付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签订合同后有较大变化的,因出卖人逾期交货,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价格方面损失的,结合审判实践,对出卖人逾期交货的,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比约定的市场价格低的,按照实际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款,如果市场价格较约定的交货期限时的约定价格上升的,则仍应按照原合同能够约定的价格计算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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