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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与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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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权利。

一般来讲,公司的董事、监事是由股东会选举的,这个选举权就是通过股东的表决权来实现的。

因此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核心权利。

之前文章中已经介绍,《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或者另行直接约定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这样的约定都是可以的。

一般来讲,是以同股同权为原则,如章程有特别约定,也可以同股不同权。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如没有特别约定,是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有特别约定的,可以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因此,如果对于公司的表决权有特殊要求,可以在设立公司制定章程时就作出约定,或者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来进行。

对于修改股东表决权的,应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对于修改公司章程比例的要求。

对于一票否决权的约定,要特别慎重。就像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一样,偶尔有人开玩笑地说,要提议废止某国家的一票否决权,然而该议案被该国的一票否决权给否决了。

所以,开设公司时,应慎重考虑并做最合适的安排。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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