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重复开,但是有两种处理情况:作废重开或开具红字。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一、上的客户联丢失怎么办
首先,受票方一般持有的上联和抵扣联,丢失发生需要受票方写一份丢失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然后把说明书交给销售方,再由销售方携带购买方写好的情况说明(加盖购买方公章)、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公章)去当地税务局申请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其次,如果丢失前已认证,凭借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二)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