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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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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总报告

  

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总报告之二

前言

      从理论上说,在统一的经济体内部,不仅市场应当是统一的,而且各经济主体赖以活动的制度环境也应当没有重大差异。因此,在这样的经济体内,因信用等级不同而出现的微观经济主体间的个体风险差异是存在的,因经济周期影响和经济结构变动而造成的产业之间的风险差异也是存在的,但在该经济体内部的各个地区之间,不应当存在比较明显的风险差异。用上一节阐述的概念来说,在统一的经济体内的各个地区之间,不应当存在明显的金融生态环境差异。我们认为,这可能正是在世界各国的金融学研究中至今很少见到关于金融生态文献的基本原因。

      但是,中国的情况却显然不是这样。图3-1显示,如果按照信贷资产质量来衡量,中国的区域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最差地区和最好地区的不良资产率居然能相差10倍以上。这种状况的形成,当然不可能从宏观层面,而只能从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这种区域结构层面找到原因。在我们看来,我国各地区之间的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正是其根本原因。

 

      这种状况的存在清楚地说明,在中国,为了提高金融效率和管理金融风险,我们的视野必须延伸到地区之间的差异这个结构层面上,换言之,地区间金融生态环境的差异问题,应是我们的研究重点。

      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尝试对我国地区间金融生态环境的差异进行分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博士(2004)曾对此做过较为全面的总结。他指出,中国各地区的金融生态之所以存在差异,是因为:第一,各个地区对银行业务进行行政干预的程度不同;第二,各个地区在司法和执法方面对维护债权益的力度不同;第三,各个地区的商业文化有所不同;第四,权力部门(如门)在各地区参与经营活动的程度不同;第五,商业银行过去实行贷款规模管理不利于资金流动。

      出于不同的分析目的,国内其他学者也曾深入探讨过我国客观存在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和金融资源的差异问题。他们认为,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区域间金融生态环境的显著差异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区域间地理、历史、人文传统的差异、其所拥有的客观性经济发展要素的数量和质量的差别、经济发展模式差异、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差异等(魏后凯,19921997;林毅夫、蔡、李周,1998Raiser1999;胡鞍钢、王绍文,1999Demurger2001)。

      问题不止于此。深入分析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便不难看到,除了上述客观原因之外,还有一些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战略性、性因素等主观原因同样不可忽视。这是因为,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由推动、主要依靠规范和法令来展开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因此,在推进改革过程中的非均衡性策略性选择、以及在改革过程中各级行为的差异,势必对各地区经济、金融、社会、法治以及其他制度环境造成不同的影响。

    总之,中国的地区间发展的非均衡状态以及由此造成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巨大差异,归因于多方面因素。其中,经济地理与文化差异,地区经济发展路径的差异,所主导的非均衡区域发展策略,以及现行分权下各级行为的差异等,是最主要的四项因素。

一、经济地理与文化的差异

      古语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可见古人早已知晓环境常常对主体活动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此处从橘到枳的变化,归因于淮南与淮北的生态环境的差别。将这里阐释的自然生态的道理引申到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分析之中,我们认为,经济地理与文化(历史、传统、习俗、伦理规范、道德习惯等)的差异,是造成各地金融生态环境差异的非制度因素。

      研究显示,地理、历史、文化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区制度变迁的难易程度、发展方向和变化速度。比方说,东北地区特有的黑土意识熏陶的富庶感,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人们的依赖心理,减损了人们创新的冲动;西北黄土文化粗犷的文化惯性,加重了粗放式经营倾向,而重实轻文的价值取向则弱化了经济发展的人文动力,如此等等。可见,地域文化结构的特殊性及其在区域之间的差异,可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不同的作用。

    我们不妨举几个地区的例子来做说明。

      浙江省地处东部沿海,资源贫乏。1949年以来,出于战备的需要,基本上没有在该省发展重工业。改革开放前30年,国家在浙江的人均投资只有420元,位居全国最少。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依靠企业制度创新和职能转换,那里的民营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使得该省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5%(周明生,2000)。在那里,只要有所放宽,历史传承下来的自组织机制就会有效运转,以至于浙江省在改革开放近30年来获得的优惠最少,但却实际上成为比较成功的自组织市场经济形式的试验场。尤其是在温州,早在改革开放之前就不时推出制度创新,更在改革之后形成了名闻全国的温州模式。深究起来,推动该地区发展的正是这是那些非正式制度,包括浙江历久不衰的重商文化传统。

      晚清以来,苏南地区就大力发展并拥有了较发达的经济作物种植业和家庭手工业,到了20世纪二十、三十年代,无锡、常州、镇江等地已成为我国民族工商业的重要基地。温州地区从唐宋以来一直是我国东南部手工业、小工业名城,有着提倡功利重商的区域文化传统,这种瓯越文化有别于重义轻利、崇本抑末和重工轻农的传统儒家文化(张仁寿等,1990年)。据史载:早在万历、乾隆年间,温州人就能握微资以自营殖(万历《温州府志》卷5)、人习机巧民以力胜(乾隆《温州府志》卷4)。从这种深厚的文化渊源中我们就不难找到温州人喜欢当小老板、搞个私企业的原因。江浙晚清文化传统中重工、重商、重教因素,与韦伯意义上的新教伦理非常相似,它有助于推进经济的现代化,有助于现代金融信用因素的滋生。

      福建是我国对外通商最早的省份之一。早在南宋和元代,泉州就成为世界上最大商港之一,并形成了著名的海上丝绸之路。福建独特的海洋文化孕育了独具个性的闽商阶层。闽商具有高度的外向性、广博的包容性和以朱熹理学为核心的企业家文化精神,致使他们把节俭、勤劳、守信、尚义作为其企业文化的核心。闽商受国际上商贸往来的影响,形成了重守信诺,公平交易的商业文化传统。应当说,正是闽商传统文化的传承和积淀,为该地区经济发展和以民间为主的信用文化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相比起来,我国中原地区古来就人多地少、黄淮泛滥、灾害频仍、兵事连年。由此积淀下来的穷山恶水、天灾人祸的历史遗产,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该地区社会网络的脆弱性——在那里的社会网络中,较难形成一种作为主体行为规则的诚信规范或者规则。我们看到,举凡农民高负担问题、地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以及乡镇政权危机等等,都在这一区域有较全国更为严重的表现;而三星三读之类的集资诈骗案,以及毒米、毒油、黑心棉等恶劣的社会现象,更大多发生在这一地区。

      另外,作为历史遗产,改革开放前30年传统计划经济在各地普及深入程度的不同,也会在各地之间造成巨大的经济与文化差异。例如,由于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是传统计划贯彻最为彻底、统治时间最长的地区,所以,迄今为止,在这些地区,我们仍然可以强烈感受到计划经济的遗迹。因此,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这些地区在转变经营理念、遵守市场规则、培育诚信精神、张扬创新意识、以及加强信息交流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差距,在造成该地区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同时,也造成了该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与沿海地区的差别。

二、地区发展路径的差异

      以上所述,是根源于自然禀赋和历史传承的差别所形成的地区间经济发展和金融生态环境的差异。本节的分析将说明:对于自然禀赋和历史传承比较接近的地区而言,由于选择了不同的经济发展路径,也可能形成较为明显的区域经济运行模式的差异和金融生态环境差异。
不妨以在中国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两个著名模式——“浙江模式苏南模式为例来说明这种差异。

       从根本上说,浙江模式苏南模式的显著差异在于企业所有权构成:前者以私人产权为主,后者以集体产权为主。在浙江,过去确曾有过许多乡镇集体企业,但其中的多数实属假集体或红帽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后,浙江的私人产权特征越发明显。与此相反,尽管经历了多次改制,集体产权却以各种各样的形式(不可分配给个人的集体股)在苏南地区存续。这形成了两地在产权制度方面的重大差异。

      从本质上说,浙江模式是一种市场解决、自发自生和自组织(self-organizing)模式 。在其中,的作用虽然重要,但主要发挥促进性、辅助性、倡导性和主持性的作用,而不是经济管理作用。的经济促进作用不同于其经济管理作用。所谓着眼于促进,主要体现在:首先,致力于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在市场失灵或竞争失灵时可采取与市场一致(market conform)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介入经济过程——这种介入将尽可能避免扭曲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而致力于为市场竞争打通道路,并以此为限。这就是说,也可以通过制度模仿和创新来发挥熊彼特意义上的公共企业家精神public entrepreneurship)(伯恩斯,2000),辅助、促进、倡导或者主持不断地模仿和创新,实现创造性地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由以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公共企业家的活动有其限度,那就是:它们必须遵循与市场一致的原则。浙江的总体情况基本上符合以上这些理念(冯兴元,2000)。

      “苏南模式则不同,它本质上是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对于这种模式,理论界曾有过多种描述,诸如超强干预模式、地方公司主义模式(戴慕珍,1999)、干部经济模式、政绩经济模式(新望,2000)、干部资本主义(cadre capitalism)模式(Herrmann-Pillath1997),(准)地方的地方产权制度模式(何梦笔,2000),地方(准)行政经济模式(冯兴元,2000),等等,都是一些颇为精到的概括。简言之,在苏南地区,村、乡、镇政权对乡镇集体企业的实际干预和控制是相当严密和坚实的,在那里,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准)地方的地方产权制度,这种对乡镇集体企业的地方产权制度安排在精神上与或地方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都有着政企不分的问题、因而时而产生低激励甚至负激励效应(冯兴元,2000)。

      不可否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苏南地区超强干预模式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上个世纪80年代,包括苏南在内的全国各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打破国有经济垄断、消除城乡障碍、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腾飞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苏南地区在内的乡镇集体企业与乡镇村干部的关系千丝万缕,地方干部干预问题十分严重,因此,乡镇企业承担了大量社会职能。这种地方和基层干部的全面干预,已经超越了上面所述的公共企业家活动的界限。干预的结果尽管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会带来积极的结果,但是政企不分的集体产权制度安排之隐患最终由于外部宏观环境和竞争环境(如买方市场的出现)的变化而加剧了苏南经济滑坡。东南亚金融危机更使得我国多数乡镇集体企业的外部环境恶化,暴露了原先掩盖的大量经营和制度问题。顾介康(1997)曾将苏南模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与其优势相伴而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暴露出来的不足和问题归纳为七个方面:一是以社区为特征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带来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弊端;二是产权关系不明晰,企业内部活力不断减弱;三是投资主体单一,不可避免地带来企业高负债;四是受块块分割的利益和权力的驱动,形成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浪费了大量资源;五是城乡分割的管理,影响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六是在卖方市场条件下乡镇企业船小好调头的优势,变成了买方市场条件下船小经不起风浪的劣势;七是对集体经济主体地位的片面认识,影响和抑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些概括是很有眼光的。

      必须看到,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市场效果是不一样的。经济腾飞之前和初期,市场尚不完善。这时,借助政权的力量,集中动用一切可动用的资源,包括权力资本干预资源(如开办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等),可能产生立竿见影之效。但是,随着市场规范化和经济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随着一些市场扭曲因素得到纠正,随着优胜劣汰机制逐渐发挥作用,地方较深的干预和参与就可能产生不良效果。这时,只有交易成本较低的企业才能最终胜出。相比起来,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类的企业,因其产权明晰,其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容易进一步降低;而集体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因其产权不明晰,交易成本原本就高而且很难进一步下降。于是,在新的竞争环境中,两种不同的资产组织方式在经济上效果上的优劣就显示出来。

      经济方面的差别直接形成了金融生态环境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直接夯实地区信用文化基石的积极效果。这是因为,由于长期在意识形态上受到歧视,我国的民营经济一直是在夹缝中艰难地生长的。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之下,民营经济要想获得正规金融部门的支持,非有良好的技术基础、管理严密的企业组织、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不可。更重要的是,要想获得正规金融体系的长期支持,它们必须不断、反复地证明自己拥有遵守信用纪律的优良记录和相当硬的预算约束。至于从非正规金融体系获得金融支持,情形也大致相仿。非正规金融资源的成本之高,使得只有那些绩效优良的企业才能厕身其间;而非正规金融的高度易变性,更要求那些希望长期取得金融支持的企业表现出异乎寻常的诚信品质。总之,由于民营企业获得各种类型的金融支持的前提条件都是要建立并保持良好的诚信记录,在民营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诚信文化自然也是被人崇尚的。

    我们看到,基于不同产权之上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差别已经通过金融资产不良率的差别在江浙两地显示了出来。例如,2004年,浙江全省金融资产不良率为2.6%,而江苏却高达8.85%,超出浙江近6个百分点。应该说,江浙两省经济增长与金融生态环境的较大反差,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两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差距。

四、现行下各级行为的扭曲

       区域制度变迁的不均衡性既产生于推进改革的策略性考虑,更来源于现行下地方各级行为方式以及努力程度的差异。
应当看到,在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在手中,地方争夺金融资源就是一个必然现象。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是:本来应该由市场引导的资源配置机制被花样翻新、无穷无尽的跑部行为所替代。进一步,地方为争夺金融资源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也直接影响到各地区在司法和执法方面对债权益的维护力度,在一些地区,甚至公开保护甚至鼓励该地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从而导致整个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恶化。本文以下的分析绝无责难地方之意,恰恰相反,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发生这种状况并不能完全归罪于地方,而是制度使然。

    1、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造成地方财政紧张局面

      在一定意义上,改革开放是一个针对地方的放权让利的过程。经过20余年的发展,地方享有的由确定的地方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得到较大的肯定和事实上的逐步加强。同时,财政包干使得财富较多集中在地方。1994年分税后则带来财政的某种联邦化趋势,地方开始从一个毫无法律人格地位、也不被承认享有利益的车间,开始向一个由控股的、拥有合法地位和利益、并可以此与及其他地区进行合理利益博弈的子公司演变。加上全国市场经济的推行和对于经济领域改革的主导作用,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相互竞争也开始浮出水面。如果这一子公司化的地位和合理的利益不能得到宪政和制度变迁的支持,尤其不能得到来自的认可,那么,这种利益的博弈就必然会溢出之外,形成所谓上有,下有对策的格局,促使地方动用一切当地资源(包括司法资源)进行灰色的甚至是非法的博弈。在分税制以前,这种博弈主要表现为擅自减免企业税收、将预算内收入转移为预算外收入等;在分税制以后,则表现为鼓励企业拖欠税款、谎报收入基数、以及鼓励地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等。

      由于上级在政治上仍然对下级享有绝对的权威,分税制下间税权和支出水平仍然由决定,而不决定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使得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随意改变分配的规则(Ma Norregaard 1998 ,而上、下级的财政却是相互的,这样,上级很容易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把问题尽量往下级压,把资金尽量往本级抽调。

      以上种种现象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在各级财政之间比较,越往上级资金越充裕,越往下级财政越艰难。

      不妨回顾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的情况。1960~1985年,地方均有预算盈余。1986~1993年,盈余与赤字的年份参半。1994年的税制改革完全改变了这一局面,地方预算从1993年的总体达61亿元的盈余骤然下滑为1994年的总体达1727亿元赤字。从1994年开始,各省每年均有预算赤字。19942001年,地方的赤字以年均16%的增长率增加。基于2002年预算,地方的债务在2002年将达到3630亿元,比2001年增加了25%。即使是最富有省份也需要大笔的返还才可付清其预算赤字。例如,1999年向广东省返还208.6亿元,占该省预算收入27%;对上海返还229亿元,占上海预算收入的54%;对江苏省返还203亿元, 占江苏预算收入的29%

      以上还只是比较的与各省之间的财政关系。若考虑各省对其各下级的财政关系,并把它与财政地方放在一起考察就会发现:我国基层普遍处于入不敷出的地位。详见图3-2和图3-3

 

 

      由于地方普遍入不敷出,求助拨款就成必然之势,向地方的转移支付遂成为地方预算收入的重要项目。而在当前情况下,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毕竟有限,于是,地方自然就要把眼光投向金融资源。然而,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金融资源已经基本上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分配,基于这一机制,金融资源向富裕地区集中便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况下,贫穷地区的地方便只能通过行政或其它超经济的手段争夺区域内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资源。这样看,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发达地区的地方对国有金融系统之金融资源的争夺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说到本质上,在财政产权相对明晰却和地方各自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机会主义倾向的情况下,通过金融渠道争用金融租金,实际上是地方变相地与进行财政资源竞争的表现形式之一。

    2、地方缺乏正常的市场化融资手段和配套的制度

      在税收增长缓慢,财政收入不足以满足地方的财政支出需要时,地方就会设法寻找财政收入的替代品。乱收费就一直成为地方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我们看到,虽经多方多次治理,乱收费问题至今仍然难以有效制止。除此之外,地方还可以通过间接设立投资公司、采用BOT 或信托的方式对部分盈利性项目进行商业化融资。问题在于,对于绝大部分地方公共品而言,由于盈利能力差,建设周期长,风险大,很多地方不堪重负。在国内金融市场不完善,以及在合法的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地方只能转而加强对国有金融体系的控制,或者推行花样翻新的金融创新,试图用金融手段来替代本应由财政手段发挥的功能(CCEB1999;周立,2003)。简言之,对于地方来说,实施金融控制是缓解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的一种次优选择(麦金农,1993,张杰,1998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行市政债券是地方进行资本融资的重要方式。然而,这种在国外比较成熟的地方的融资方式,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却是行不通的。在存在着越来越大的客观需要但正规制度又不允许的情况下,地方便会采取各种变通方式来举债融资。目前,各级地方举债的通行做法是成立各种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和经营管理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并通过它们来从市场上筹集资金。此类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完全由财政出资成立的非经营性国有投资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融资由财政担保,偿债依赖财政;第二类为控股的经营性公司,有一定的经营收入,但收入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通过这些投资公司,地方事实上直接成为参与市场博弈的逐利主体

      另外,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规定:除国家规定的需地方、财政担保的向外借款外,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地方财政()不能向国内任何提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这意味着,目前我国地方的多数债务担保都是无效的。但是,迫于筹集资金的需要或其他原因,各地现实中存在着种种变通的安排。在这些安排中,无论是地方还是同级,无论是提供担保还是反担保,它们对银行或投资人的承诺,都不过是一纸空文,依据此种协定发生的债权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国家的支持。

    由于地方举债和担保举债都为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所不允许,一旦项目没有实现预期经济目标并导致地方违约,债权人不可能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来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3GDP 的政绩考核导向与届别机会主义行为

     在中国目前的下,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委托-代理模式加以刻画。在这种关系中,地方实际上面对的是一个来自的多任务委托合同,其中既包括经济增长、税收增加、农民增收等经济目标,又包括诸如环境保护、社会安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社会目标。从纯技术性角度看,作为委托人,对数字和指标的统计结果进行评价要比实地调研成本小得多,对现时辖区经济总量的统计要比考察其潜在的生产能力容易得多。因此,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委托人()经常会把GDP 、税收增长率、就业率等作为评价和奖惩地方的主要依据。在这种政绩考核的压力下,地方有足够的动力利用信息传递链条过长这一优势对隐蔽信息。

      如果单纯站在代理人(下级)的角度来看,在同级监督缺位的情况下,经过成本-收益计算的最佳对策,是拿出主要精力用于上级可观察和易于观察的政绩显示,例如高于其他地区和本地区历史记录的GDP增长率、大型工业项目、高标准的市政建设、以及那些能够打动人心的事项如“×件实事“×件大事“×件好事等等。

      加入任期因素后,地方行为就更耐人寻味。由于信息传递链条过长(上级很难做到对下级的现场监督)和监督约束不力,地方作为理性经济人,具有强烈的机会主义冲动和强烈的届别机会主义倾向(李军杰,2004)。

      与企业剩余索取不同,任期制使得地方对财政收入(税收剩余)的获取不一定具有连续性,地方只有追求再任命,才会有机会享受税收剩余,而决定再任命的可能因素有地方对政绩考察指标的完成情况、辖区公众的反应和辖区社会形象等等。这是我们看到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制度性根源。

      政绩考察是当期的,但变卖公产却不受期限的,因此,变卖公产便成为地方获得可支配资源的主要渠道。例如,通过土地批租,50年或70年的土地租金事实上被一次性收取,而一届的任期只有35年。这种不对称性是诱使地方无休止地占用本地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因。另外,在明令禁止三乱的情况下,集资、摊派和乱罚款在辖区内不得人心,而且可能影响对自己政绩考核,因此,举债就成为地方筹资的上上之选。其诱人之处不仅在于还本付息压力不在本期实现,而且还有现阶段中国金融体系固有软预算约束做支撑。一届任期5年,而城建打捆融资贷款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在没有法定的负债额度(比如债务依存度、公债负债率、公债偿债率和地方居民应债率)约束的情况下,这种偿还责任对举债者(地方)来说是标准的软约束,它不但会导致地方债务风险的无限膨胀,还有可能引致下一轮的金融危机。这种偿债的软预算约束,正是由各级地方主导的投资扩张屡禁不止的强劲动力。

    4、制度供给的失衡——软化制度约束环境导致地方对制度租金(金融与土地)的攫取

      在经济转型期,由于没有足够的制度创新知识以及无法全面掌握各个区域的具体情况,从而不得不借助代理人(地方)临近现场,通过其能够掌握较多信息的优势去推动制度创新。但是,在预留给地方制度创新空间的同时,客观上也留下了以模糊产权预算软约束为主要内容的不规范的制度环境。地方迫于财政压力、辖区间竞争和政绩显示的压力,大肆攫取现行制度安排中存在产权界定模糊(例如辖区内的土地)和预算软约束(金融租金)领域的公共资源便成为必要和可能。从近几年发生的不胜枚举的事例看,目前这两个领域已经成为中国现行经济制度设计中最薄弱的环节,也是经济转型过程中传统计划经济因素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为突出的扭曲表现。

      李稻葵(1995)曾将模糊产权Ambiguous Property Rights )定义为实际最终控制权的模糊性。李军杰(2004)借用了德姆塞茨的产权束概念,将模糊产权现象进一步描述为: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新出现的盈利性的资本产权束因为没有得到最终控制权的及时、明确地界定,从而处于开放状态,进而成为被竞相攫取的公地

      不妨举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用地的例子来做说明。中国正处于城市化过程中,随着城市的扩展,大量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将不可避免。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的集体所有。但是,由于集体集体所有从来就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这些土地的产权事实上是虚置的,或者说是模糊的。但是,在传统下,由于当时的经济环境并不容许将这些土地用于赢利性用途,而只能采取国家划拨的方式在国有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因此,这种模糊的产权安排并没有造成直接的效率损失和滥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靠近城市的特殊的区位优势,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这些耕地就产生了被用来进行商业性开发从而盈利的可能;用产权经济学的语言来说,这时就出现了盈利性的资本产权束。而在这些新出现的产权束未能重新得到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它就处于开放状态,即可能被人们用低成本获得。  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和管理制度,最有能力且具有合法身份去占有这部分资源的行为主体就是各级地方。

      目前中国的土地产权流转过程,其实可以用我们在其他经济领域中司空见惯的双轨制模式加以概括。在整个过程的起点上,农民拿到的是按照国家牌价确定的土地出让收益。  取得土地之后,它反转来就会用市场价格将之售出,因而得到的是按照市场供求出让土地所获的收益(尽管土地价格的形成方式各种各样,名称也五花八门,其实质都是定价并获得土地用途转换的收益)。无疑,后者(市场价格)要比前者(国家牌价)要高得多。也就是说,依凭土地产权的缺陷,各级占有了土地收入的绝大部分。我们认为,在从2002年开始的本轮经济周期中,地方所以热衷于以各种形式的开发区建设和市政建设名目来跑马圈地,并且在的严令下屡禁不止,其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

      问题还有复杂之处。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作为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承载物,土地从来就是最优良的信贷发放标的物。这样,掌握了土地,也就掌握了对地区金融资源的配置权。由于企业拿到土地之后便可持之到银行要求相应的贷款,因而,土地批租权实质上就演变成地方取得信贷的权利。及相关可以根据自己政治晋升的各种政治和经济的目的,对不同企业给予不同的安排。结果,往往是资本密集型、高能耗、高产值的大型企业很容易用较低的价格取得土地,而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却得不到应有的支持。于是我们看到,被的资源控制权所挟持,大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不得不以变异的行为另求他途2004年轰动一时的江苏常州铁本事件就是适例。倘若这种支配土地收益的权利被某些相关用做牟取私利的手段,贪污、受贿等现象就会出现。

      在这里,我们看到这样一条清晰的逻辑:土地控制(资源配置权)吸引金融资源资金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区域重复建设、产业同构、投资过热宏观产能过剩银行坏帐金融风险累积。

      再金融体系的软预算约束及金融租金的产生。

      1994年国有银行开始商业化改革之前,我国的金融资源是被高度集中控制着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国有银行的基层单位基本上没有自身的利益,它们的全部功能,就是一方面按照计划向本地居民揽取储蓄并将之上交总行,另一方面按照上级的计划将配给的贷款额度投入国有企业和希望发展的重点项目。在这里,银行实质上承担着分配金融资源的任务,其基层机构更只是完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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