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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侵权赔偿后是否还能要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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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首先,工伤保险给付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工伤保险法属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风险理论为基本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人生活困境。而侵权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领有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

其次,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是不同的请求权,两者不能相互代替。

最后,双重赔偿具有可行性。

退休人员“再就业”,因工受伤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由于超龄劳动者雇佣成本不高,不少用人单位喜欢招用,像这种退休后依然务工的情况很多。

那么因工受伤后该如何索赔,首先必须区分务工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务工者是否领取养老金。

退休后已领取养老金的,适用劳务关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提醒劳务关系双方,在签订书面协议时,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益和义务,以防发生争议。

“串岗”受伤是否属工伤

“串岗”也就是私自帮助他人从事非本职工作,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其行为本质上仍然是为企业谋利,是为企业工作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女职工“三期”内一概不能解雇吗

女职工“三期”内的,并非一概不能解雇,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女职工,即便其处于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亦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精神病导致“自杀”能否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了自杀或自残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自杀、自残“应当是正常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明知职工有精神病,却不负担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致使职工无意“自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可否要求追加“欠薪利息”

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无法要求单位支付“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一定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该内容由 吴海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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