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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情形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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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

(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这个司法解释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二)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三)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行为

《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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