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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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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之间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在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主体要件等方面存在差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如何区分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拓展延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差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着关键的差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公众存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及到对公众存款的非法占有。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虚构事实或其他手段,使他人误信并因此给予财物或者财务权益,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直接针对公众存款的非法占有行为,而诈骗罪则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或财务权益。因此,尽管两者都属于经济犯罪,但其关键差异在于作案手段和对象的不同。

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在客体、客观和主观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涉及非法占有公众存款,而后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或权益。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针对公众存款的非法占有行为,而诈骗罪则通过欺骗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尽管都是经济犯罪,但其作案手段和对象存在显著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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